规范设置机构是推进机构、职能、权限、程序、责任法定化的首要环节,在机构设置过程中,并非所有审批主体都是机构编制部门,或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审批前,需以特定主体的意见作为条件。针对不同领域机构设置的不同情形,常州市委编办梳理、编制《机构设置特别注意事项清单》(以下简称《清单》)并动态更新,有效提升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、规范化、法治化水平。
机构设置存在特殊情形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》,机构编制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,地方各级党委编委管理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,编办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具体事宜。但管理实践中,一些机构设置事项因其特殊性,需“前置审批”。例如,设置镇级人民政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《行政区划管理条例》,需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。又如,设区市人民检察院在辖区内特定区域(如开发区)设置人民检察院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》,需以“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,并提请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”为前置程序。
依法管理需要务实举措。不同领域的机构设置事项,涉及面广、政策文件多,对机构编制部门规范审批、依法行权带来了挑战。常州市委编办积极破题,从机构编制管理实践追根溯源,全面梳理、认真研究各类法律法规、政策文件,概括提炼特别注意事项名称、审批主体、主要程序“三大要素”,编制《清单》并根据管理权限、办理程序变化情况,实时动态更新,真正做到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。
清单应用发挥积极效益。《清单》印发后,为研究审议市县两级各类机构设置、领导职数核定等发挥了较强指引作用,机构编制部门根据《清单》,与相关“前置审批主体”积极沟通,提出把好“前道关卡”的建议,进一步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。同时,作为全市机构编制系统的重要工具性文件,《清单》有效帮助新进人员和轮岗人员快速、全面、准确掌握机构编制事项办理的特殊要求,成为机构编制业务入门的“必修课”。